关于企业坏账损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说明

2009-03-31 15:25:00 返回列表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发布实施,导致内、外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应合并。集团下属企业中经营期限较长的几家企业,应收账款出现部分坏账,新的管理办法针对企业财产的报损,要求出具中介机构的财产损失鉴证报告,企业主要提供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应有上级公司批复或董事会决议及企业内部审批资料,包括⑴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账册;⑵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批文;⑶坏账损失内部批准文件和专项情况说明。

二,对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需要⑴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判决书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⑵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行政决定文件;⑶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证照的证明等。

三,对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应提供:⑴企业依法催收磋商的记录;⑵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应取得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告;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的,应取得经审计的最近三年度会计报告;债务人连续三年停止经营的,应取得所在地工商等部门的证明材料,并取得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⑶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 应取得境外有资质的机构或中国驻外使()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企业可以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减值准备,在实际发生坏账的年度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据资料,通过中介机构出具企业财产损失鉴证报告,在所得税清算前作税前扣除,以及时清理企业资产,处理潜在亏损,便于企业更好的管理。

                                   集团财务部   张洪

200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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